关于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公示通知
发布时间:2024-05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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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满足广大患者高质量医疗服务需求,经医院讨论,同意新增特需门诊服务项目。
根据浙价医〔2015〕137号文件规定,医院自主定价服务项目(特需医疗服务项目)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,由需方自愿选择。价格等信息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、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
公示时间:2024年5月21日----2024年6月3日
编号 | 项目名称 | 计价单位 | 价格(元) |
1 | 特需门诊服务费 | 次 | 50 |
绍兴市中心医院
2024-05-21